为进一步推动重庆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的批复》(银办函〔2016〕22号)的要求,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制定了《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我营业管理部。 附件: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 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开展中新金融合作创新试点,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新两国政府有关协议及国务院批示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加坡银行机构是指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在新加坡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机构是指在重庆市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内企业是指在重庆行政范围内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个人是指在重庆市内18周岁以上、拥有重庆市户籍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以及在重庆市内工作、生活并能够提供半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境内自然人、在重庆市内工作或在市内合法居留半年以上的境外自然人。 第五条 重庆市内企业、个人及境内银行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提供相应资料及备案等相关义务,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六条 境内银行机构应当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项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履行相应真实性审核责任,同时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重庆营管部)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对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对外投资业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对外投资业务是指在重庆市内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以人民币形式对境外的投资业务,包括投资收益及分红等权益的管理。允许在重庆市内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以人民币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九条 重庆市内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办理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出前,应确定一家境内银行机构作为其结算银行,并向该银行提供以下材料,结算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向人行重庆营管部办理备案手续: (一)投资基金成立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发起人、基金规模,投资方向等)。 (二)投资基金的章程或协议。 (三)股权投资基金营业执照。 (四)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十条 结算银行在向人行重庆营管部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为相关股权投资基金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资金的存放和汇出。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一条 已办理对外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将境外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资金汇回。境外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汇回的,股权投资基金应按投资项目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资金存放。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超出境外投资本金的投资收益部分,股权投资基金应向结算银行提交境外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后,方可办理汇回及入账手续。 第三章 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重庆市内企业在新加坡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十三条 允许重庆市企业在新加坡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在中国西部地区的经济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重庆市内企业在筹办发行人民币债券前,可选择1-3家境内银行机构作为结算银行,并向该结算银行提供相关材料,结算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向人行重庆营管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重庆市内企业可按人民银行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结算银行申请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发债募集资金。该账户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支取现金。结算银行应对企业境外募集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 第四章 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十六条 重庆市内个人可以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其他经常项目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重庆市内个人可办理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境内银行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个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重庆市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可在境内银行机构开立专门用于办理相关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 重庆市内个人应当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十九条 境内银行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重庆市内个人提交的业务凭证或收付款说明,直接为其办理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五章 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督 第二十条 人行重庆营管部履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职能,对重庆市内企业、个人和境内银行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进行指导,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境内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为重庆市内企业、个人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 第二十二条 境内银行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内企业、个人和境内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行重庆营管部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