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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银发〔2021〕35号)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重庆市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庆市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贷款公司,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废止《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关于开展辖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渝银办发〔2016〕11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消费者投诉调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渝银办发〔2015〕1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银发〔2015〕3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银发〔2014〕134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银办发〔2014〕43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银办发〔2013〕40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辖区金融机构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银发〔2013〕59号)等7份文件,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