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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业管理部)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法治央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银办发〔2019〕208号文件印发)等有关制度,结合人民银行职能和营业管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营业管理部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营业管理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营业管理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营业管理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分管办公室的部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法律事务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国库处、货币金银处、内审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金融研究处、征信管理处、工会办、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反洗钱处、国际收支处、营业部、后勤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民银行党委、营业管理部党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营业管理部系统的落实措施或实施方案;

(二)对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安排,研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重点;

(三)协调营业管理部全辖各单位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定期向营业管理部主任和分管政务公开的部领导汇报相关工作;

(五)协调与司法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横向关系;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人民银行党委、营业管理部党委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其他部领导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七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由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和法律事务处共同组成,主任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办公室和法律事务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负责人。

政务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营业管理部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民银行党委、营业管理部党委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安排;

(二)对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三)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四)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营业管理部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当确定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营业管理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由营业管理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营业管理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营业管理部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派出机构设置情况。

(三)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五)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六)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七)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处罚决定。

(八)营业管理部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营业管理部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十一)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营业管理部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营业管理部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营业管理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营业管理部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营业管理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单位原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营业管理部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营业管理部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营业管理部政务大厅;

(二)营业管理部档案查阅室;

(三)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人民银行互联网网站重庆营业管理部子网站;

(五)新闻通气会;

(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媒体渠道;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营业管理部主动公开的一般政府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处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经办公室公开;重大政府信息,需报请生成该信息处室的分管部领导审批同意后,经办公室公开。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信息公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第九条第二、十一项,由办公室整理汇总,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后公开。

(二)第九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项,由信息生成处室或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审签,报请该处室分管部领导审定同意后,经办公室公开。

(三)第九条第六、七项,由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营业管理部执法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流程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办公室,并明确公开途径,由办公室公开。

第十七条  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营业管理部新闻宣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营业管理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除营业管理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营业管理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办公室作为受理申请的窗口部门,负责接待申请人、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办理、答复工作,做到“一问到底、全程跟踪”。

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作为依申请公开的主办部门,负责研提答复意见、征求协办部门和相关单位意见、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

保密部门负责协助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对答复内容进行保密审核,出具保密审核意见。

法律部门负责对答复意见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进行法律审核,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及获取信息的方式是否明确进行审查,确保身份真实、联系方式有效(申请表见附件1)。

(一)申请人申请要素完备的,应及时登记、受理。

(二)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二十四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需要补正的,以收到补正申请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进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受理申请,并进行分办。

(二)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办理。主办处室应就答复工作进行分工,并会同协办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研提答复意见、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2)。如有必要,可适当延期研提答复意见,办公室需做好时限把控。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应当主动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处室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主办处室会同协办处室综合研判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如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由具体办理部门函询,多个办理部门均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由主办处室汇总后函询。

(三)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应对申请信息及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进行研判,必要时可提请保密部门审核。保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反馈审核意见。

(四)主办处室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送法律事务处审核,法律事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反馈《法律意见书》。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原则上应在采纳法律事务处出具的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研提最终答复意见。

(五)主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报其分管部领导审批后会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提交给办公室。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同意之后,加盖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同时附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附3)。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营业管理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需要本单位业务职能部门协助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协助。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营业管理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营业管理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应当进行区分处理。营业管理部是牵头制作单位的,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在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或被征求意见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公开。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除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营业管理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七)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或查询相应办理情况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若属于营业管理部分支机构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途径。

第二十八条  营业管理部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营业管理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故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主办处室须在到期日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告知办公室,并说明不能按期答复的理由,由办公室报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多个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营业管理部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营业管理部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对营业管理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营业管理部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营业管理部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条  营业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营业管理部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一条  营业管理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营业管理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应按照相关制度对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材料妥善保存,以便查阅。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营业管理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五条  营业管理部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营业管理部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营业管理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营业管理部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营业管理部分支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渝银发〔2017〕68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附1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2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docx

附3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