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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券销毁有哪些管理规定?

 字号 文章来源: 2013-12-10 08: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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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银行(市、区)支行对已入库的国家债券,经国库、货币金银部门共同核对账、款、券相符后,由国库部门编制上缴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共同签章后,一份留存凭以销记表外科目账和办理出库手续,同时销记库房保管登记簿;另二份上交清单连同债券报送上一级人民银行,待收到上一级人民银行退还的上缴清单一联(代回单)时,作表外科目和库房保管登记簿付出传票的附件。

(2)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收到已兑付无记名国债后,其货币金银部门应及时加以清点、验收,待全部账、实核对相符后,不是销毁点行的地市中心支行,应将辖内已兑付无记名国债券送缴销毁点行;作为销毁点行的地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部门应编制“申请销毁××年兑付国家债券结束报告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国库、货币金银部门各留存一份,一份上报上一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3)上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申请销毁××年兑付国家债券结束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签署销毁命令(格式按照人民币销毁命令自行印制),销毁点行凭销毁命令办理销毁,上级国库部门和货币金银部门派员监销。

已兑付无记名国债实物券的销毁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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