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法治央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渝银办发〔2020〕61号文件印发)等有关制度,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人行重庆市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受理申请的窗口部门。为更好地办理依申请公开,请以书面形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该表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重庆市分行子网站(http://chongqing.pbc.gov.cn/)下载,也可到办公室领取;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送至政务公开办公室电子邮箱(cqpbc@vip.163.com)。 (四)需要补正的,以收到补正申请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受理 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渝银办发〔2020〕61号文件印发)(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重庆市分行子网站查阅)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故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主办处室须在到期日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告知办公室,并说明不能按期答复的理由,由办公室报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附件3),按照提示的方式反馈至政务公开办公室。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特殊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应当进行区分处理。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是牵头制作单位的,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在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或被征求意见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公开。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除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七)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或查询相应办理情况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若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支机构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途径。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67677846 传真号码:023-67677084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401147 电子邮箱:cqpbc@vip.163.com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pdf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pdf 附件3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pdf 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办理依申请公开流程图.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