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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渝汇管〔2016〕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外国)银行重庆分行;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中心支局应及时组织学习《通知》精神,督促辖区银行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落实《通知》要求。

  二、各银行、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应及时调整相关内控制度,切实落实《通知》要求。

  三、《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汇管〔2007〕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汇管〔2008〕3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外汇管理部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