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普惠金融的要求,加强市场化条件下储蓄国债业务管理,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制定了《重庆市储蓄国债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储蓄国债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储蓄国债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重庆市储蓄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促进重庆市储蓄国债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2年凭证式国债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储蓄国债作为以政府主导,市场化方式面向社会普通公民发行,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的一种金融产品,具有社会和经济的双重属性,同时被赋予了服务城乡、扶持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和公民权利的普惠金融性质和义务。“为国筹资、为民理财”是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及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渝机构应秉承和坚持的管理理念和服务宗旨。 第三条 储蓄国债业务管理工作遵循“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内控管理、强化市场拓展、优化窗口服务、加大风险管控,努力提升储蓄国债发行及兑付的整体绩效。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国债承销银行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渝市级分行或总行。 第二章 人民银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依法行政原则,主动做好辖区国债管理工作,加强对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储蓄国债发行兑付业务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组织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国债宣传。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与地方政府、银监部门和协作,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知识普及月”等活动,将国债宣传活动融入其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债宣传,普及国债业务知识。 第七条 大力推行国债下乡。各级人民银行应结合辖区实际,努力拓展农村国债市场,督促国债承销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手段,提高农村国债销售份额,增加农民投资理财渠道,提升服务“三农”的水平和能力,把普惠金融服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级人民银行依照相关法规和上级行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对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的国债发行组织、宣传咨询、业务办理、国债兑付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导。受理国债投资者的投诉,对国债承销银行进行综合服务体系考核评价,规范承销银行分支机构经营行为。 第九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与银监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的沟通协调,解决国债发行兑付业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将加大工作力度,推选并举荐具有较好资质、内控管理完善、综合业态丰富、网点遍布城乡的地方法人银行加入全国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三章 承销银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分支机构考核评比机制。国债承销银行应将国债业务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对分支机构的全年零售业务综合考评范围,将国债销售业绩与分支机构绩效挂钩,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升分支机构国债销售工作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国债承销银行结合本指导意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行储蓄国债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分解目标,细化职责、层层落实,强化内控,建立起高效的国债业务管理体系和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国债业务培训。国债承销银行将国债业务纳入常态化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分支机构临柜人员、私人客户经理开展国债业务知识、营销技能培训,提高一线人员国债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加强动态管理。国债发行期内,国债承销银行及时统计各分支机构销售情况并认真分析。对销售较好的分支机构进行表扬并安排其在全行经营分析会中做经验介绍。将销售不理想的分支机构列为督导对象,协助其分析国债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接受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应将所在地人民银行和市级分行举报投诉电话、咨询电话、联系地址等通过网点电子屏、公告展板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国债承销银行应及时将国债发行文件、差错通报等人民银行管理要求转发、传达至分支机构柜面工作人员。按时将国债发行数据及凭证式国债持有量报表上报人民银行。积极总结本行创新国债发行、兑付等方面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向人民银行报送。 第四章 市场拓展 第十七条 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每期国债发行期前几日至发行期结束,创新国债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银行、短信等网上线上渠道发布国债信息。充分利用营业网点的LED滚动屏、业务宣传栏、易拉宝等积极开展国债宣传。 第十八条 大力推广网上银行购买国债。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应在网点设立国债网上银行购买平台,制定简单易懂的操作流程图,让客户掌握并灵活运用相关操作,提高网上银行购买国债的普及率。 第十九条 大力推广续接购买。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应针对往年国债到期兑付日与本年国债发行日期相近或重合的特点,做好国债到期客户续接购买的销售工作,优先向客户推介续接购买、循环购买。努力确保国债客户群体和发售量的稳定。 第二十条 积极开办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国债承销银行结合自己实际,积极制定约定转存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协议文本、业务流程等,为进一步拓展凭证式国债业务打开局面。 第二十一条 为国债发行提供便利服务。国债发行期内,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开设国债销售专柜窗口,提供便民绿色通道。细分客户群体,开展针对性营销服务。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应以国债发行首日作为国债销售服务的重中之重,通过采取“首问负责制”等方式,打造优质国债服务窗口。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 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不得预约销售国债,不得超额度销售国债,不得将自行持有未到期凭证式国债面向社会公众发售。 第二十三条 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将国债私自截流,不得自行购买,不得利用国债揽储或捆绑销售。 第二十四条 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投资者提供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不得以存折、存单、传票等替代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作为向投资者出具的凭据。 第二十五条 国债承销银行不得受理非本行发售的凭证式或电子式储蓄国债申请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审核,严防伪造、变造等虚假收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 第二十六条 严禁国债承销银行分支机构不按规定支付或延迟支付国债本息,严禁不按规定办理国债挂失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人行重庆营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