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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渝汇管〔2018〕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南川支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中心支局、南川支局应认真对照清理相关操作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内控制度。

  二、《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重汇管发(94)字第19号)同时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汇管〔2012〕40号)的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渝汇管〔2013〕19号)的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