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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渝汇管〔2018〕32号)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中心支局、南川支局及申报主体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理解机构经济属性编码、货物服务交易编码升级前后差异,全面掌握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工作要求。

  二、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

  三、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申报主体,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接口程序软件升级与测试,确保数据报送准确、及时、完整。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渝汇管〔2016〕22号)同时废止。

  对《通知》规定有疑问或在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我外汇管理部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