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南川支局;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应认真学习《通知》内容,掌握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要求,做好相关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和培育市场主体,切实推动重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发展。 二、各地方性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应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和系统建设,对合作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合理尽职办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通知》要求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应向我外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外汇支付业务。《通知》发布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完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配备,建立健全外汇业务风控制度和技术系统,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向我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名录登记。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开展中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报告合作银行及我外汇管理部。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外汇管理部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19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