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渝汇管〔202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南川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2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有关文件的通知》(渝汇综〔200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汇管〔2013〕34号)同时废止。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汇综〔2010〕22号)同时失效。 三、请各中心支局、南川支局,各银行认真对照清理操作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内控制度,确保正确把握与规范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21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