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公告信息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政务公开
高级搜索
|
   
  政务公开目录
   
  政务公开指南
  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机构与职责
  机构职责
  机构简介
  机构领导
   
  法规政策
  规范性文件
  金融政策
  意见征集
   
  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规定
   
  业务信息
  统计数据
  金融信息
   
  政务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预算决算信息
   
  其他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公告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渝银发〔2023〕2号)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林业碳汇预期收益的价格发现功能,积极发挥绿色金融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助力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根据《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180号文印发)等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指南(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3年1月17日

附件

重庆市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林业碳汇预期收益的价格发现功能,积极发挥绿色金融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助力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气候投融资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GB/T 41198-2021)、《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环〔2021〕111号)、《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180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林业碳汇项目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下以增加森林碳汇量的碳汇造林项目或森林经营项目。其中,造林碳汇项目是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的造林项目;森林经营项目是通过调整和控制森林的组成和结构、促进森林生长,提高森林生长量、碳储量及其他生态服务功能,从而增加森林碳汇的项目。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以其自身所经营的林地而形成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作抵(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的贷款等融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贷款业务项下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各类贸易融资、票据、保函等。

第四条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所有重庆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融资条件

第五条  在国家“双碳”目标及相关政策背景下,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成为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一条重要路径。作为抵(质)押品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拥有合法有效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证明材料,如:林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林业部门认定的其他权属文件等,且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

(二)未抵(质)押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三)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六条  办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属行业、产业和融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区域、客户等相关准入管理规定;

(二)符合生态环境及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碳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资信状况良好;

(四)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授信申请人应符合《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规(2021)7号文印发)的相关规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含)以上且不存在环保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六)近三年无突发环境事件、无环保领域的严重行政处罚事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融资要素

第七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期限应在碳汇计入期内,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到期日不得超过林业碳汇计入期活动结束时间。

第八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用途约定,优先用于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森林抚育管护、森林防火、生态保护、森林康养等绿色低碳领域,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限制性领域,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九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额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全国或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方法学的计算方法计算林业碳汇量,并根据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或重庆核证自愿减排量(CQCER)交易市场平均价格评估价值和抵(质)押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融资利率根据各贷款人与借款人合作情况和项目风险情况确定,鼓励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一定利率优惠。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可以享受再贷款、再贴现等有关政策支持。

第四章  融资流程

第十一条  融资申请 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借款人提交融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 贷款人须根据各自内部管理相关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除按一般公司融资要求履行的尽职调查外,还须重点调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是否科学合法有效,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抵(质)押人对作为抵(质)押物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是否具有处分权,是否已抵(质)押登记给他人,是否存在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况。

第十三条  价值评估 贷款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林业碳汇预期收益的价值评估。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价值评估可参考最近6个月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或重庆核证自愿减排量(CQCER)交易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融资审批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担保措施和融资方案安排等事项进行审核分析,并对借款人主体、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评估价值及有效期限和融资额度等进行确认,根据审批权限给出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账户开立  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是重庆市林业碳汇的登记平台,贷款人须通过该平台对借款人开立相关账户并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合同、融资合同签订及抵(质)押登记。

(一)借贷双方签订抵(质)押融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抵(质)押融资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登记安排、贷款用途、期限、抵(质)押权实现方式等要素,明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时,贷款人有权通过处置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清偿债务。

(二)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应通过重庆市林业碳汇抵(质)押登记机构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抵(质)押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作为抵(质)押标的向贷款人申请融资,与贷款人签订相关融资借贷合同和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合同;同时,贷款人及时向抵(质)押登记机构申请相应标的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成功之后,向借款人发放融资款项。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合同终止后,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人根据各自客户融资工作尽职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收支和资信等情况的变化,关注抵(质)押物情况(包括市值、价格趋势、变现能力等),督促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和不良贷款管理等常规性贷后工作严格遵照相关制度执行,并应实时监控借款人“碳惠通”平台中的碳账户变动情况及融资后的资金用途、林业碳汇林的经营管理、林业碳汇交易政策等情况,了解影响林业碳汇价值的市场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林业碳汇公允价值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如果借款人经营状况明显恶化,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事件,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况,以及国家、地方环境污染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林业碳汇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其他因素影响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的有效性及价值时,贷款人可以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等主管部门获取借款人相关违约违规、国家或地方环境污染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化、林业碳汇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情况,可以立即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足额有效担保,或要求提前终止合作,并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抵(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同时,贷款人应及时按抵(质)押登记机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足额清偿债务,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注销等其他变更手续。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进行林业碳汇收益权的相关处置。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贷款人、借款人自行卖出或以林业碳汇预收益权抵债等方式处置的,由其根据协商结果自行通过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挂靠重庆联交所集团)在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转让林业碳汇或办理过户手续,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项竞价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对符合碳排放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通过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挂靠重庆联交所集团)在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拍卖、变卖被抵(质)押的林业碳汇。

第六章  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场风险:该风险主要指碳汇市场价格的波动。贷款人应高度关注碳汇市场关于林业碳汇的价格行情,加强贷后检查的深度和频度,查验市场交易状况,并应关注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政策变化对抵(质)押物变现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指针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风险。贷款人应加强借款人的风险管理,确保第一还款来源;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风险缓释机制。

第二十五条  操作风险:该风险主要指抵(质)押登记风险,包括未及时在抵(质)押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有误、未及时办理登记展期或未到期注销登记等情况而造成抵(质)押无法对抗第三者和取得优先顺位求偿权。贷款人应确定专人规范办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的抵(质)押登记,加强对抵(质)押登记的后期跟踪和谨慎维护,确保权利得到及时的保障和延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重庆营管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共同加强数字化建设,推动建立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登记管理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通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业务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林业局通报重庆市林业碳汇交易的金额、占比等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市林业局定期向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生态环境局通报重庆市林业碳汇开发情况。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办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的贷款人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制定相应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稳妥开展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